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泉州市区停车场收费10日起执行新规
发布时间:2010-3-30 23:39:40 | 来源:admin | 浏览次数:2468次 【关闭】

  本报讯 昨日,泉州市物价局公布了泉州市区停车场(点)服务收费新标准。医院、车站、码头等设置的停车场有了统一的收费标准,露天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重新规定(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变),如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,细分成主干道及非主干道两类收费标准,并采用分时段收费。

  新标准4月10日起执行,2005年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同时废止。

  主干道与非主干道

  临时泊位计费不同

  路孝停车位少、停车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有车族。这次停车收费新标准的设置,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,将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细分到主干道及非主干道。主干道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道,非主干道是指除主干道以外的其他城市道路。

  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具体分时段收费:

  非主干道,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的收费为0.30元/次(隔夜加倍);主干道,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的收费则提高到0.50元/次(隔夜加倍)。

  两轮、三轮摩托车的收费标准为1元/2小时以内,2小时以外则按照主干道及非主干道实行不同标准收费,主干道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,非主干道每超过1小时加收0.5元。

  小型客货车3元/1小时以内,主干道每超过半小时加收2元,非主干道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。

  医院车站码头

  收费统一标准

  新标准中,特意将医院、车站、码头等设置的停车场制定了统一的标准: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0.20元/次;两轮、三轮摩托车0.80元/次;小型客货车3元/次;中型客货车4元/次;大型客货车5元/次,隔夜则加倍计费。

  泉州市物价局收费科相关负责人称,停车场(点)、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有专人管理,统一着装,佩戴明显标志,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,维护停车秩序,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。发生责任事故,停车尝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  这位负责人称,凡在泉州市鲤城、丰泽、洛江中心城区内设立停车场,以及利用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营业收费的,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,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,并按规定标准收费,否则视为违规收费。各停车场(点)应到当地区物价局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,亮证收费,并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,公示收费标准,实行明码标价,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。公示内容包括: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计费单位、收费文件依据、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(12358),标示×××物价局监制。

  

泉州市区停车场收费10日起执行新规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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